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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办法
2016-04-07 09:33  

 

为加强教学过程管理,进一步完善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推进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学校决定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对我校教学及管理工作进行及时的监督与指导。为使我校教学督导工作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对教学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是强化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推进教学改革、实现学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检查督导和咨询参谋机构,其工作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直接领导。  

第三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工作目标是: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审议、指导,多渠道快速反馈教学工作信息,强化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调控职能,保证有关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教学督导委员会要紧紧围绕学校教学工作的中心任务和改革发展目标,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做好工作,为学校领导及教学职能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第五条各教学单位要对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支持,任何教学单位和教师不得拒绝、干扰督导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六条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学校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兼任;设副主任委员一名,由教务处处长兼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制定工作目标、理清工作思路;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开展督导活动;对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决议。  

第七条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教学督导委员会下设文、理科两个组,每组原则上由5—10名督导委员组成;每组设一名组长,组长可由学校指定,也可经全体督导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从退休和在职教师中遴选,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责任心强,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愿意为学校教学工作贡献力量。  

2、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3、熟悉教学改革动态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能按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听课、评课、教学检查、专项评估及座谈会等工作。  

4、教学实践和管理经验丰富,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教学研究、教学指导能力。  

第三章工作职责及任务  

第十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1、对各院部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  

2、对各院部教学运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  

3、协助教务处调查、核实各类教学事故。  

4、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开展各类教学工作专项检查。  

5、定期撰写调研报告和督导信息简报,为学校提供决策参考。  

第十一条督导委员的具体工作任务  

1、对各院部课堂教学工作的组织与管理、教研室教研活动的开展、实践教学环节的组织与管理、试题与试卷的保密、考试过程各环节及阅卷质量等日常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2、对各院部所有任课教师的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及作业批改情况、实验教学、毕业论文(设计)、专业实习等教学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3、对各院部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专业发展规划、课程建设规划、学期工作计划及总结、教研活动计划及实施情况等进行检查指导。  

4、对各院部试卷的装订及保存、毕业论文(设计)、实习实训工作等原始材料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落实。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教学督导委员会主要采取以下工作方式:  

1、听课。根据学校工作安排,教学督导委员会采取随机听课、有目的性听课的方式对课堂教学情况进行督导。  

2、抽查。对教师的教学大纲、教案、教学进度表、多媒体课件、试题库、学生作业、实习报告等教学基本材料进行抽查。  

3、调研。对教师和学生进行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各方面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采集到的教学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并及时反馈到教学管理部门及教学单位负责人。  

第十三条督导委员会每月编印一期《教学督导简报》,通报教学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第十四条每学期末,文、理科组长对各位督导委员所交的听课、评课、教学检查、座谈会等有关工作的原始记录进行收集统计,撰写工作总结,一并报送教务处。  

第五章 督导结果的运用  

第十五条教学督导委员会对教学管理工作督导的结果,作为相关单位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对教师教学的督导结果作为教师授课资格、年终考核、职称晋升、岗位聘任及教学事故认定的重要依据,同时与教学评奖和津贴的发放挂钩。  

第六章 督导委员的聘任  

第十七条教学督导委员由学校聘任,聘期为一年。  

第十八条在聘期内,督导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督导职责者,可提出辞聘申请;对不能履行督导职责者,学校亦可直接解聘;如本人不提出辞聘申请、又连续四周以上不能正常工作者,按自动解聘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学校设立专项经费,保证教学督导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每学期根据督导委员实际工作量给予相应的补贴。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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