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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教师实践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2016-04-06 10:19  

实践教学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计划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处于同等重要地位。为加强实践教学过程管理,规范实践教学活动,保证和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实践教学是指独立设课的实验、实训课、理论课中的实验和实训环节,以及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等内容,是培养学生专业知识应用能力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自学能力、创新意识与能力的重要平台,是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主要途径。  

第二条实践教学质量评价的目的在于强化教师对实践课程实施的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加强实践教学的组织和管理,激励教学院(部)或教师个人积极进行教学内容、管理办法的改革,全面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第三条实践教学质量评价应坚持以下原则:  

1、开放性与公平性原则。建立多元化开放性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评价主体包括学生、教学督导人员、院(部)和其他相关人员(如实习基地管理人员);评价形式采用网上评教和实地调查相结合,普查与抽查相结合;评价内容包括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水平、教学的准备、仪器设备的管理、学生的组织与管理等。  

2、有效性与导向性原则。实践教学质量评价应有效地体现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素养的目标要求,促进实践教学内容、方法的改革发展,促使参与实践教学的各方发现自己的优点和存在的问题,找出差距加以改进和完善,明确努力方向。  

3、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原则。在确定评价成绩时,要依据评价标准统计量化结果,客观反映教师的实践教学水平,同时,对教师教学中的缺点和不足给出定性评价,为教师指明改进的方向,完整准确地反映教师实践教学工作的整体状况。  

第四条学校每年评选一次实践教学优秀指导教师,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章 实验、实训和课程设计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第五条评价对象  

实验、实训和课程设计教学质量评价的对象是全校各专业独立开设的实验和实训课程、课程设计课程、理论课程中的实验、实训环节的任课教师。  

第六条评价机构  

1、实验、实训和课程设计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评价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学校和院(部)两级管理机制。  

2、教务处负责对各教学单位的实验、实训和课程设计教学进行宏观管理,制定质量标准和评价办法,组织校教学督导专家组对全校的实验、实训和课程设计类课程教学质量进行抽查和测评,负责学生网上评教的组织、结果的统计、使用和反馈等工作。  

3、各院(部)负责本单位专兼职教师的实验、实训和课程设计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评价。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主任)负责,成立教学质量督导小组,按学校的统一要求对本单位的实验、实训和课程设计类课程任课教师进行教学质量测评。  

第七条评价时间  

实验、实训和课程设计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院(部)结合中期教学检查和平时听课情况,在期末考试前开展综合评价;学生网上评教与学生网上选课同步进行;校教学督导专家组根据评价对象的教学进程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八条评价内容  

实验、实训和课程设计教学质量评价内容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1、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纪律、教师道德与修养水平;  

2、教学大纲、指导书(任务书)、教案、指导记录等教学文件及其内容的完整性与规范性;  

3、准备工作情况;  

4、教学过程中的指导情况;  

5、作业、报告或总结的批改情况;  

6、成绩考核方式。  

第九条评价程序和方法  

实验、实训和课程设计的教学质量评价以教学单位评价和学生评教为主体,以学校教学督导人员评价为辅助。  

1、各院(部)可参照《许昌学院教师实验(实训)教学质量评价标准(督导组用)》(附件1)、《许昌学院教师实验(实训)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学生用)》(附件2)、《许昌学院教师课程设计教学质量评价标准(督导组用)》(附件3)和《许昌学院教师课程设计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学生用)》(附件4),自行制定相关评价制度,采取听课、检查教学资料、组织学生评教等方式,对本单位专兼职教师的实验、实训和课程设计教学质量进行测评,百分制统计评价结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评价结果报送教务处。  

2、各教学院(部)要按照教学计划,将每学期的实验、实训、课程设计的教学任务明确下达到具体的教师,并输入教务系统。每学期末,教务处统一安排学生网上评教,并统计每位教师的网上评教成绩。  

3、教务处综合学生网上评教分数和院(部)评价分数,加权统计每位教师的综合评价成绩。综合评价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法,按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其中,学生网上评教分数占70%,院(部)评价分数占30%。  

4、学校教学督导专家组根据评价对象的教学进度,参照《许昌学院教师实验(实训)教学质量评价标准(督导组用)》(附件1)和《许昌学院教师课程设计教学质量评价标准(督导组用)》(附件3),通过听课、查阅教学资料等形式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结果和评价意见及时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将参考督导专家组的评教意见向院(部)或教师本人提出整改建议或要求。  

第十条评价结果及其使用  

1、教师实验、实训和课程设计教学质量评价成绩与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成绩配合使用,作为教师参加教学评奖、职务评审、岗位聘任、绩效考核,以及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等项目申报及验收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2、实验、实训和课程设计教学质量评价成绩较低的教师,将比照《许昌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实习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第十一条评价对象  

实习教学质量评价的对象为我校所有本、专科专业的专业实习和教育实习的指导(带队)教师或指导教师小组,专业实习包括课程认识实习、见习、金工实习、生产实习、野外实习、写生、毕业实习等课程。  

第十二条评价机构  

1、专业实习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评价以院(部)评价为主,学校抽查为辅。教务处负责对各院(部)的专业实习教学进行宏观管理,制定质量标准和评价办法,并组织人员对全校的专业实习教学质量进行抽查。各院(部)成立教学质量督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主任)负责,按学校的统一要求对本院的专业实习进行教学质量测评。  

2、教育实习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评价由教务处全面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评价时间  

短期的专业实习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在每门实习课程结束后一周内进行。毕业实习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安排在毕业实习结束后一周内进行。  

第十四条评价内容  

依据《许昌学院教育实习管理暂行办法》、《许昌学院专业实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实习带队教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教:  

1、教学态度、教学纪律、教师道德与修养水平;  

2、与实习单位领导和指导教师的合作能力和效果;  

3、实习事务处理能力、对实习生的管理能力;  

4、对实习生实习技能的指导水平;  

5、实习教学的效果。  

第十五条评价程序和方法  

1、专业实习教学质量评价以各院(部)评价为主。  

(1)各院(部)按照学校安排,参照《许昌学院教师专业实习教学质量评价表(学生用)》(附件5)和《许昌学院教师实习教学质量调查表(实习基地用)》(附件7),自行制定本单位专业实习教学质量评价办法,在每次实习结束时,向学生和实习基地发放评价表和调查表,通过检查教学文档、实习单位评教、学生评教等方式,对本单位专业实习指导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综合测评,百分制统计评价结果,并在实习结束一周内上报教务处。  

(2)教务处组织人员,通过调阅教学资料、召开学生座谈会等形式,对各院(部)的专业实习教学质量进行抽查。  

2、教育实习带队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和实施。  

(1)实习开始前,由教务处向实习生发放《许昌学院教师教育实习教学质量评价表(学生用)》(附件6),实习结束时,学生认真填写该表,并由实习组长收齐,在实习结束后一周内直接送交教务处。  

(2)实习期间,教务处组织实习检查,并向实习基地发放《许昌学院教师实习教学质量调查表(实习基地用)》,在基地填写后随即收回。  

(3)教务处负责汇总并综合评定带队教师的评价成绩。其中,基地所有实习生评教结果的平均分视为该基地带队教师的学生评教成绩,占总评成绩的60%,实习基地评教成绩占总评成绩的40%。  

第十六条评价结果  

1、根据综合评价得分,将实习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等级标准如下:  

优秀:90—100分  

良好:76—89分  

合格:60—75分  

不合格:59分以下  

2、如在学校实习检查或调查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按照《许昌学院关于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院政字〔2003〕107号)之规定作出处理。  

(1)严重脱岗,正常情况下实习指导在岗时数未达实习总时数五分之四者;  

(2)由于管理不善而致实习生纪律涣散,发生重大事故,或在实习单位造成恶劣影响者;  

(3)对实习生严重违反实习纪律行为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影响或导致严重后果者。  

第十七条评价结果的使用  

1、实习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将作为评选优秀实习带队教师的重要依据,并作为教师参加教学评奖、职务评审、岗位聘任、绩效考核,以及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等项目申报及验收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2、实习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教师,将按二分之一核减其该实习课程教学工作量;因第十五条第二款中规定而被认定为不合格者,则全部扣除其该实习课程教学工作量。  

第四章 毕业论文(设计)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第十八条评价对象  

毕业论文(设计)教学质量评价的对象为全校所有指导本(专)科毕业论文(设计)的教师。  

第十九条评价机构  

毕业论文(设计)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评价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学校和教学院两级管理机制。  

1、教务处负责对毕业论文(设计)教学进行宏观管理,制定质量标准和评价办法,组织成立评价专家组对各院(部)毕业论文(设计)的过程管理和质量进行抽查,接受举报并进行核查。专家组成员主要由教学督导人员以及部分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  

2、各教学院成立督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主任)负责,按学校的统一要求对本院的毕业论文(设计)进行教学质量测评。  

第二十条评价时间  

毕业论文(设计)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结束后。  

第二十一条评价内容  

根据《许昌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要求,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教师的毕业论文(设计)教学质量进行评价:  

1、教学态度、教师道德与修养水平;  

2、指导方法。指教师对学生科研、调查与科学思维方法的引导,对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3、指导水平与组织能力。指教师的专业水平,对学生开展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组织管理水平。  

4、指导效果。指所指导的学生是否能按时、按规范要求高质量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撰写;  

5、对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的把握能力。  

第二十二条评价程序和方法  

1、各学院采取督导小组评教和学生评教相结合的方式对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测评。  

(1)督导小组参照《许昌学院教师毕业论文(设计)教学质量评价标准(督导组用)》(附件9),结合本单位毕业论文(设计)后期检查(参见《许昌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检查办法》)结果,对本单位所有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测评,百分制计算量化分值。  

(2)学生评教根据《许昌学院教师毕业论文(设计)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学生用)》(附件8)组织进行,每位教师所指导的全部学生的评教成绩的平均分视为该教师毕业论文(设计)教学质量的学生评价成绩。  

(3)各学院将督导小组评价成绩和学生评价成绩加权计算,统计汇总最终评教成绩,并在论文答辩结束后一周内上报教务处。  

2、教务处组织学校毕业论文(设计)教学质量评价专家组,通过对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的抽查,检测教师的指导水平和效果,并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由教务处及时反馈给指导教师或教学单位。抽查办法参见《许昌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检查办法》。  

第二十三条评价结果  

1、各学院最终评价结果可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综合评定分值在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各学院在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后期检查中认定不合格的毕业论文(设计),其指导教师的当年毕业论文(设计)教学质量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2、在学校抽检中被认定不合格的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教师,其当年毕业论文(设计)教学质量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评价结果的反馈与使用  

1、毕业论文(设计)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将作为教师参加教学评奖、职务评审、岗位聘任、绩效考核,以及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等项目申报及验收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2、对于教学院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教师,各学院应帮助其查找原因,限期整改。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作出处理意见,报送教务处,  

3、对由于上述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指原因被认定为毕业论文(设计)教学质量不合格的教师,将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十倍核减其所在单位当年毕业论文(设计)教学工作量。  

4、对于在学校抽查中发现的毕业论文(设计)教学质量普遍偏低,管理不严,或问题特别突出的单位,按照《许昌学院院部教学工作评估方案》之第十四条第三款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有关社会实践的教学质量评价办法另文规定。  

附件1.许昌学院实验(实训)教学质量评价标准(督导组用)  

附件2.许昌学院实验(实训)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学生用)  

附件3.许昌学院课程设计教学质量评价标准(督导组用)  

附件4.许昌学院课程设计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学生用)  

附件5.许昌学院专业实习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学生用)  

附件6.许昌学院教育实习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学生用)  

附件7.许昌学院教师实习教学质量调查表(实习基地用)  

附件8.许昌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学生用)  

附件9.许昌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教学质量评价表(督导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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