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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2016-04-05 16:31  

人才培养质量是高等学校的生命线,课堂教学是整个人才培养过程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环节。为进一步巩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切实加强课堂教学质量管理,不断深化教学改革,促进教师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指导思想是以评促教,以评促改,重在提高。通过对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进行全面动态的检查和评价,促进教师科学合理地设计教学环节,不断优化教学过程,改进教学工作,提高课堂讲授水平和教学质量,确保课程教学目标的有效实现。  

第二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坚持以下原则:  

1、科学、规范、可操作的原则。  

2、公开、公正、严肃、认真的原则。  

3、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4、多元、开放的原则。  

第三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对象为承担我校全日制本、专科所有理论(技能)课程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包括所有公共基础课、专业理论(技能)课及公共选修课的任课教师。  

第四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二章 评价目的  

第五条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为教学管理部门全面准确地掌握学校教学现状提供信息,为学校及学院(部)教学管理决策提供原始数据,以促进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完善,促进本科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六条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增强教师的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促进教师建立自我完善、自我约束的教学质量保障机制,调动教师教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七条 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使教师能够及时了解学生对其课堂教学的意见,及时发现、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章 评价机构  

第八条 课堂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评价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学校和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九条 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教务处负责对各教学单位的课堂教学进行宏观管理,制定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和标准,并组织成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专家组(下称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主要由教学督导人员以及部分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负责对全校的课堂教学质量进行抽查和测评。  

第十条 各院(部)成立课堂教学质量督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主任)负责,按教务处的统一要求对本院(部)的课堂教学质量进行测评。  

第十一条 各院(部)教师及兼职教师所开设的公共选修课应在本单位教学督导小组的检查评价之列。  

第四章 评价方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以学生网上评教和院(部)评价为主体,以学校教学督导专家组评价为辅助,全面综合地对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各院(部)课堂教学质量督导小组可参照《许昌学院课堂教学评价标准(学生用)》(见附件1)和《许昌学院课堂教学评价标准》(见附件2),采取听课、检查教学资料、组织学生评教等方式,对本单位专兼职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进行测评,在规定时间将评价结果报送教务处。  

第十四条 教务处统一安排学生网上评教,并统计每位教师的网上评教成绩。同时担任多门课程的教师,以所授课程分数的平均分作为最终网上评教成绩。  

第十五条 教务处综合学生网上评教分数和院(部)报送分数,加权统计每位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成绩。综合评价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法,按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其中,学生网上评教分数占70%,院(部)报送分数占30%。  

第十六条 学校专家组根据评价对象的教学进度,参照《许昌学院课堂教学评价标准》,通过听课、查阅教案等形式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结果和评价意见及时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将参考学校专家组的评教意见向院(部)或教师本人提出整改建议或要求。  

第五章 评价结果的反馈和使用  

第十七条 教务处要及时将综合评价成绩以适当形式反馈给各院(部)。各院(部)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教结果在本单位全体教师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教师若对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成绩的产生过程有异议,可在评价结果公示五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复议申请。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结论。  

第十九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结果将作为教师教学质量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并作为教师参加教学评奖、职称评定、岗位聘任,以及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等项目申报及验收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学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成绩位于本单位成绩排名前50%者,方可取得学校教师课堂教学大奖赛的参赛资格。  

第二十一条 各院(部)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成绩较差、排名靠后的教师,应被列为下一学期校专家组和各院(部)领导的重点听课对象。各院(部)应帮助其分析、查找原因,加以改进;对于连续两次排名在本单位后5%的教师,各院(部)应暂停其课堂教学,安排其助课、参加培训,在通过院(部)公开试讲合格后方可重新承担课程主讲教学任务;对于连续三次排名在本单位后5%的教师,学校将视情况给予转岗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往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许昌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学生用)  

附件2.许昌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标准  

附件3.许昌学院课堂教学质量测评复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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