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建设是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体现着学校整体办学水平与发展思路。为进一步做好我校专业建设与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建设自我发展、自我管理的有效机制,结合我校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专业建设质量评估的目的:全面了解我校专业的办学情况,进一步优化专业结构,加强专业内涵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专业特色,为学校专业建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宏观指导。
第二条专业建设质量评估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评促建,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通过评估,重在加强学校的专业基本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各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人才培养工作质量。
(二)坚持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原则。评估工作既要遵循各类专业的共性和普遍规律,又要考虑各专业之间的差异,特别是要注重各专业的优势和特色。
(三)坚持条件评估、过程评估、效果评估相结合的原则。在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过程中,既注重作为基础的条件建设,也注重专业建设的过程,更要重视结果,即更加重视学校确定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建设的结果是否符合学校定位和社会需要。
(四)坚持定量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在确定评估等级时,针对具体指标采取数值量化的定量办法,从而使评估标准更适合评估对象的客观规律。同时,要认真评估那些不易量化、但有个性和创新的专业建设成就。
第三条专业建设评估的依据
(一)专业规划和培养目标与学校定位、社会需求以及教学单位实际情况的符合程度;
(二)专业建设的实际工作状态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符合程度;
(三)专业人才的培养质量与学校定位和专业培养目标的符合程度。
第四条专业建设质量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划;
(二)培养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三)师资队伍规划与建设;
(四)课程建设与教材建设;
(五)实验实践教学条件建设与管理;
(六)经费投入及使用;
(七)教学质量与人才培养;
(八)教学改革及专业特色。
第二章 指标体系
第五条评估指标体系由专业规划与培养方案、教师队伍建设、教学条件保障、教学管理与改革、教风与学风、专业水平与质量等6项一级指标和1个附加项(专业特色项目)构成。同时每个一级指标包含有具体的二级评价指标及其内涵和指标评价标准(具体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
第三章 机构与程序
第六条专业建设评估工作由学校直接领导和统一部署,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实施。为确保评估质量,成立学校和院部两级评估组。其中学校评估组由主管教学院长任组长,成员由学校抽调有关专家组成;学校评估组负责全校专业建设质量评估的组织、协调、管理等事务,办公室设在教务处。院部评估组由院长(主任)任组长,成员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主任)和部分高级职称教师组成,负责本院(部)专业的自评工作。
第七条专业建设质量评估程序
评估工作由学院自评、校专家组考评、学校审核批准评估结果等三个阶段构成。具体方法步骤如下:
(一)专业自评:各学院按照《许昌学院专业建设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及等级标准》的具体要求,总结专业建设经验与成效,认真进行专业自我评估,撰写自评报告,并提供近四年的专业建设支撑材料。
(二)校专家组考评:学校组织专家在审阅专业自评材料基础上,深入各学院,通过听取专业建设报告、查看评估支撑材料、召开座谈会及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专业评估,并形成评估意见。
(三)学校审核:学校汇总专家组评估意见并进行审核后,公布评估结果,并将专家组评估意见反馈给学院。
第八条专业建设质量评估的要求
(一)评估指标体系及等级标准是专业建设和整改的目标,全校所有专业均应按照《许昌学院专业建设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及等级标准》进行建设和改进。
(二)评估的各个项目要求提供近四年的专业建设范围内材料。
(三)学校每四年对所有专业进行一次全面轮评,评估对象为学校设置的所有本科专业,评估的重点是学校的重点建设专业和新办专业。
(四)专业建设评估要结合平时的听课、教学档案抽查、学生考试成绩、毕业论文(设计)和实习等实践环节成绩抽查等来进行。
第四章 结果与使用
第九条专业建设质量评估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重点建设专业要求达到“优秀”,新建专业要求达到“合格”。
第十条本科专业评估的结论实行有效期制。有效期暂定为四年(新专业二年)。在有效期内,如发现有评估依据严重失实或教学方面发生其它重大事故等严重问题,应取消原有的结论。
第十一条学校对专业建设实施宏观管理及奖惩激励机制。评估中排名靠前或优秀的专业,学校给予大力扶持并适度扩大招生规模,在校级重点建设专业申评中予以优先推荐,对其专业和所属教学院的教改立项、教学评奖等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重点专业达不到“优秀”者,中止重点专业称号及各项支持政策;对于评估不合格的专业,限期进行整改,并按照社会发展要求,及时进行整顿、改进和建设,适当压缩招生规模,或实行隔年招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专业,采用“关、停、并、转、联”等方式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本科专业方向的建设质量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许昌学院专业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及评估等级标准